| 第一條 |
本辦法依據大學法第廿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 第二條 |
本校大學部學生修畢前一學年課程,其學業成績優異者,得自二年級起至四年級第一學期止(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申請加修其他性質不同學系為雙主修。 |
| 第三條 |
凡轉入本校學生入學後,須修畢一個學年課程,且學業成績優異者,得自次學年開始,申請加修其他性質不同學系為雙主修。 |
| 第四條 |
本校學生加修輔系滿一個學年以上,其學業成績優異者,得於學年度開始,申請改修該輔系為雙主修。 |
| 第五條 |
本辦法第二條至第四條所稱「學業成績優異」,指該學年每學期學業成績名次在該班學生數前百分之二十以內者;或該學年每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含)以上者。 |
| 第六條 |
申請加修雙主修者,須經其主修學系與加修學系系主任同意,並報請各所屬學院院長核轉教務處備案。 |
| 第七條 |
加修雙主修者,除應修滿主修學系必修科目與最低畢業學分及加修學系所訂科目「四十學分」以上,並須修畢加修學系全部專業(門)必修科目與學分,始准雙主修資格畢業。 |
| 第八條 |
主修學系與加修學系之必修科目學分與名稱均相同者,得視同加修雙主修之必修科目與學分,不必重複修習。 已修畢之主修學系選修科目而為加修學系之必修科目,其學分與名稱均相同者,可抵免加修學系之必修科目與學分。 其有關抵免學分事宜,悉依「本校辦理抵免學分辦法」,由本校另訂抵免科目學分表辦理之。 |
| 第九條 |
加修雙主修者,如未依規定修畢雙主修應修之科目與學分,其已修及格之加修學系科目與主修學系相關者,得視同主修學系之選修科目。其抵免方式,仍依「本校辦理抵免學分辦法」辦理。 |
| 第十條 |
加修雙主修者,已修滿主修學系全部必修科目與最低畢業學分,其成績及格,但未修滿加修學系全部必修科目與學分時,如合於輔系規定,得核給輔系資格畢業。 |
| 第十一條 |
加修雙主修者,在主修學系修業年限及延長修業年限內修滿主修學系必修科目與最低畢業學分,而仍未修滿加修學系全部必修科目與學分者,得再延長修業年限一年。 |
| 第十二條 |
學生加修雙主修科目於規定修業年限內學校需另行開班,應繳交學分費。學生應加修雙主修而延長修業年限,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應繳交學分費,在十學分以上者,日間部學生繳交全額學雜費,夜間部學生則繳交學分學雜費
。 |
| 第十三條 |
以雙主修資格畢業者,所申請之中、英文歷年成績單、英文學位證明、畢業生名冊、畢業證書等,均加註雙主修學系名稱。 |
| 第十四條 |
加修雙主修學生轉學或退學時,其轉學或修業證明書加註雙主修學系名稱與已選修雙主修學系之科目與學分。 |
| 第十五條 |
有關加修雙主修之其他事項,悉按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
| 第十六條 |
本辦法經本校教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